EU COSMETICS · LABEL REVIEW

欧盟化妆品标签审核
包装信息与语言要求核对

围绕《化妆品法规》(EC) No 1223/2009 第 19 条,协助核对责任人信息、净含量、日期/开封后期限、警示语、批号、产品功能及成分表,并结合目标成员国语言要求和实际包装呈现识别修改项。

标签审核依据客户提供的产品、配方和目标市场资料进行。翻译准确性、实物印刷质量及最终上市适用性仍需责任人确认;审核服务不构成主管机关批准。

01 / LABEL COMPLIANCE

审核的不只是文字,还要看标签如何落到包装上。

包装空间、容器形态和目标成员国
都会影响标签方案。

化妆品标签需呈现法规要求的信息,并遵守特定信息的语言规则。审核时需结合产品类别、标称含量、包装形式、成分配方、使用方式、责任人信息和拟销售成员国,检查文案内容、成分命名、警示内容、字号可读性及信息位置。

我们可对包装稿、外盒、容器标签和随附说明进行法规要素核对,形成逐项修改意见及待确认清单。对于产品没有外包装、空间受限或信息需放在随附材料等情形,应按法规适用条件评估,不以通用模板替代个案判断。

法规要素核查标签文案复核成员国语言版本一致性

02 / MANDATORY INFORMATION

逐项检查第 19 条规定的标签信息。

按产品情况确认适用内容,
避免遗漏和信息互相矛盾。

01 · RP

责任人名称与地址

标示责任人的名称或注册名称及地址;进口产品应结合原产国标示要求核对,信息应与 PIF 保存地址及责任人资料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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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 · CONTENT

标称含量

核对净含量的数值、计量单位及标示方式,并判断法规规定的特定小包装、样品或其他情形是否适用例外。

03 · DATE

最低耐久期或开封后期限

根据产品耐久期标示最低耐久日期,或在法规条件适用时标示开封后使用期限(PAO)及相应符号/文字。

04 · PRECAUTIONS

使用注意事项与警示

纳入法规附件要求的特定警示及其他必要使用注意事项,并核对警示与产品用途、成分限制和安全评估一致。

05 · BATCH

批号或识别信息

检查批号/识别标记在容器或包装上的位置与可读性;空间不足时按法规规定评估具体标示位置。

06 · FUNCTION

产品功能(如不明显)

若产品用途不能从外观或其他信息明显识别,应清楚标明其功能,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产品用途。

07 · INGREDIENTS

成分表与成分命名

以适用的通用成分名称标示成分,核对列表完整性、排序规则、着色剂和特定物质的披露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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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 · FORMAT

容器、外盒与随附信息

核对信息应放置于容器、包装或法规允许的随附说明/标签中,并确保法规要求的标记或符号清晰可辨。

第 19 条对不同标签信息设置了不同语言规则和特定例外。目标成员国的语言要求不能简单按“整张标签统一翻译”处理;应逐类确认哪些信息须使用当地语言。

03 / LANGUAGE & PRESENTATION

按目标成员国处理必需信息的语言和可读性。

同一产品进入不同国家时,
可能需要不同语言版本。

LOCAL LANGUAGE

确认成员国语言规定

第 19 条对特定标签要素设有语言要求,并由成员国规则决定适用语言。根据投放国家逐一确认产品功能、注意事项、含量或期限等相关字段。

INGREDIENT NAMES

使用通用成分名称

成分表使用欧盟公布的通用成分名称;对色素名称、香料/芳香组合及附件要求单独列出的物质,按规则核对标示形式。

LEGIBILITY

确保信息可见和易读

检查字号、对比度、折叠/遮挡、印刷位置和符号辨识度;法规要求的信息应能由消费者实际找到和阅读。

SMALL PACKS

小包装与替代呈现方式

对于空间受限或特定产品形态,核实可否使用标签、卡片、说明书或销售点提示等法规允许方式,并确保信息随产品提供。

04 / INGREDIENTS & FRAGRANCE ALLERGENS

香料过敏原标示须按成品浓度阈值核对。

驻留型和淋洗型产品的
单独标示阈值不同。

香料和芳香组合通常可按规则使用 parfum 或 aroma 表示,但附件 III 涵盖的特定香料过敏原,在成品中超过适用浓度阈值时须在成分列表中单独标示。欧盟委员会说明,驻留型产品阈值为 0.001%,淋洗型产品阈值为 0.01%。审核需要将香精/原料供应商的过敏原声明与成品配方用量结合计算,而不能只依据“含香精”或商品名判断。

新要求由法规 (EU) 2023/1545 引入,新增 56 种需个别标示的香料过敏原并更新部分现有条目。自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,不符合新要求的产品不得再投放欧盟市场;在此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可按过渡安排继续提供至 2028 年 7 月 31 日。涉及库存或批次时需保留投放市场日期证据,并核对法规规定的过渡条件。

驻留型:0.001%淋洗型:0.01%核对香精过敏原声明

标签成分列表应与配方、CPSR 和 PIF 使用同一产品版本。香精供应商资料、成品中含量计算和包装文案要互相对应;旧版库存适用过渡安排时应单独记录依据。

05 / DOCUMENT CONSISTENCY

让包装、配方、CPSR、PIF 和 CPNP 对得上。

同一个产品身份和配方版本
应贯穿所有合规文件。

FORMULA

成分表匹配最终配方

核对 INCI 名称、着色剂、香料过敏原及成分排序,并确认标签反映拟上市配方和供应商数据。

SAFETY

警示与安全评估匹配

检查限制物质相关警示、使用方法和产品部位,与 CPSR 中评估的正常及合理可预见使用条件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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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F

标签版本纳入产品档案

将最终包装稿、翻译版本、过敏原计算依据及审核记录纳入对应产品 PIF,并保留历史版和变更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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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PNP

通知资料与标签一致

确认 CPNP 产品名称、责任人、标签图和市场信息与最终包装和拟上市范围相匹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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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 / LABEL REVIEW WORKFLOW

以最终设计稿和销售国家开展审核。

审核边界和资料版本先明确,
修改记录便于团队交接。

  1. STEP 01 / SCOPE确认产品类型、包装结构和目标成员国
  2. STEP 02 / COLLECT收集配方、CPSR、责任人和包装稿
  3. STEP 03 / REVIEW核对法规要素、语言、成分表和警示
  4. STEP 04 / REPORT提供逐项修改意见及待确认问题
  5. STEP 05 / VERIFY复核修订稿并归档最终标签版本

PREPARE BEFORE CONSULTATION

先准备包装稿、配方版本和销售国家清单。

建议提供容器及外盒正反面设计稿、定量配方、香精过敏原声明、产品类别/用途、责任人信息、CPSR/PIF(如已有)及目标成员国。图片稿和可编辑文字稿均可用于初步评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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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 /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

欧盟化妆品标签审核常见问题

标签须和产品资料、法规要求及目标市场保持一致。

不同欧盟国家需要不同语言的标签吗?

第 19 条规定特定标签要素的语言要求,相关语言由成员国规则确定。应根据目标销售国家逐项确认,不能假设所有信息都适用同一语言规则。

包装空间不足,可以把信息放到说明书上吗?

法规对特定情况下通过随附标签、卡片、说明书或销售点提示提供信息设有安排。需先确认产品和包装是否符合适用条件,并确保规定的信息与产品一同提供。

香料过敏原一定要列在成分表中吗?

附件 III 涵盖的过敏原在成品中超过适用阈值时须单独标示。欧盟委员会列出的阈值为驻留型 0.001%、淋洗型 0.01%;审核应使用供应商过敏原数据并结合成品配方核算。

香料过敏原新规的过渡期如何理解?

从 2026 年 7 月 31 日起,不符合新要求的产品不得再投放市场;此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可按法规过渡安排继续提供至 2028 年 7 月 31 日。具体库存或批次需核验投放市场日期和法规条件。

标签审核是否包含翻译和法规审核?

本页面服务重点是法规要素和目标市场语言要求核对。具体语言翻译范围、译文校对及市场数量应在项目范围中确认;责任人仍需确认最终译文准确并适用于销售地。

审核通过后,标签就可以直接印刷吗?

最终印刷前仍需由责任人确认最终配方、标签版本、语言译文、包装尺寸和实物呈现。后续配方或法规变化也可能要求重新评估。

EU OFFICIAL RESOURCES

欧盟化妆品标签官方资料

本页面用于服务说明;标签最终适用性应依据现行法规、成员国语言规则及产品情况核实。

REVIEW THE LABEL BEFORE PRINT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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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目标国家、最终配方和包装设计稿,我们可以先梳理法定信息、成分表、语言版本及待修改项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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