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》EU 2017/746(IVDR) 于2017年5月5日正式颁布,2022年5月26日全面强制适用,全面替代原有的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》IVDD 98/79/E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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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IVDR概述与立法背景
1.1 IVDR的法律地位
IVDR与MDR EU 2017/745共同构成欧盟医疗器械监管的双支柱法规体系。作为法规(Regulation)而非指令,IVDR在欧盟27个成员国直接适用,无需各成员国另行转化,保障了全欧盟监管标准的高度统一。
1.2 IVDR相较于IVDD的五大核心升级
| 升级维度 | IVDD 98/79/EC | IVDR EU 2017/746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形式 | 指令,须成员国转化 | 法规,直接适用,全EU统一 |
| 产品分类 | 仅少数高风险产品须公告机构 | A~D四级分类,大多数产品须公告机构 |
| 性能证据 | 性能评价要求宽松 | 性能评价强制要求,须有充分科学证据 |
| 上市后监督 | 被动为主 | 主动PMS体系强制建立 |
| 数字化监管 | 无统一数据库 | EUDAMED强制注册,UDI强制实施 |
1.3 IVDR与MDR的关键差异
虽然IVDR与MDR共享许多共同原则(如GSPR框架、EUDAMED、UDI、PMS体系),但两者在以下关键方面存在重要差异:
| 对比维度 | MDR EU 2017/745 | IVDR EU 2017/746 |
|---|---|---|
| 适用产品 | 体内使用的医疗器械 | 体外检测人体样本的诊断器械 |
| 分类体系 | Class I / IIa / IIb / III | Class A / B / C / D |
| 临床证据 | 临床评价(Clinical Evaluation) | 性能评价(Performance Evaluation) |
| 最高风险审查 | 专家小组咨询(部分Class III) | 欧盟参考实验室(EU RL)验证(所有Class D) |
| 公告机构数量 | 约43家(2024年) | 约10家(IVDR公告机构极度稀缺) |
| 过渡期 | 2021年5月26日全面适用 | 分阶段过渡至2027年 |
关键警示: IVDR公告机构数量远少于MDR,截至2024年仅约10家公告机构获得IVDR授权,且等待期普遍超过12~24个月,是中国IVD企业进入欧盟市场面临的最大实操挑战。
1.4 适用地区
- 欧盟27个成员国
- 欧洲经济区(EEA):冰岛、列支敦士登、挪威
二、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IVDR法定定义
2.1 IVD的法定定义(Article 2(2))
根据IVDR Article 2(2),体外诊断医疗器械(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,IVD) 是指:制造商预期用于对从人体采集的标本(包括献血和献组织样本)进行体外检测,单独或组合使用的任何医疗器械,其目的是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信息:
- 生理或病理过程或状态的信息
- 先天性物理或精神损伤的信息
- 医疗条件或疾病的易感性信息
- 安全性和与潜在受者相容性的决定
- 治疗反应或反应情况的预测
- 疾病或状况的定义或监测
IVDR还明确涵盖以下产品:
- 用于IVD检验的仪器、试剂、试剂产品、校准品、质控品、套件、器具、容器、软件及相关物品
- 自测(Self-testing) 用途的IVD产品(供非专业用户在家中使用)
- 近患者检测(Near-Patient Testing,NPT) 或即时检测(Point-of-Care Testing,POCT) 用途的IVD产品
2.2 IVDR适用的产品边界
| 产品类型 | 适用法规 | 判断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对人体样本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/仪器 | IVDR | 体外检测用途 |
| 在人体内或人体上直接使用的诊断器械 | MDR | 体内使用 |
| 手术中直接使用的快速检测(如术中组织病理) | MDR | 手术使用 |
| 科研用途(Research Use Only,RUO)试剂 | 不适用IVDR(但须清晰标注RUO,不得声称诊断用途) | 非诊断用途 |
| 仅供出口、不在EU市场销售的产品 | 不须CE标志 | 市场准入要求 |
| 血库筛查用IVD | IVDR Class D | 高风险公共健康影响 |
2.3 软件作为IVD(SaMD用于诊断)
独立软件若用于分析IVD检测数据、辅助或自动化诊断决策,可能须同时满足IVDR或MDR要求:
- 用于分析IVD仪器输出数据以给出诊断建议的软件 → IVDR
- 用于处理医学影像(X光、CT等)以辅助诊断的软件 → MDR
- 用于患者生命体征监测并触发治疗建议的软件 → MDR
三、IVDR产品风险分类规则(附件VIII)
IVDR附件VIII包含7条分类规则,将IVD产品分为Class A、B、C、D四个风险级别。
3.1 IVDR四级风险分类总览
| 风险级别 | 风险特征 | 典型产品举例 | 合格评定要求 |
|---|---|---|---|
| Class A | 最低风险 | 普通实验室玻璃器皿、通用培养基、非无菌样本采集容器(无预期用于测量)、通用试剂(缓冲液、染色液) | 制造商自我声明(无菌Class A须公告机构) |
| Class B | 中低风险 | 血糖检测试剂盒、尿液分析试纸、自测妊娠试纸、大便潜血检测(非癌症用途)、部分微生物鉴定试剂 | 须公告机构介入 |
| Class C | 中高风险 | HbA1c检测、凝血功能检测、乙肝表面抗原(HBsAg)检测、肿瘤标志物(CEA、PSA等)、遗传病检测(除Class D)、妊娠相关筛查 | 须公告机构型式检验 |
| Class D | 最高风险(影响公共健康或高个人风险) | HIV-1/2抗体检测、HCV抗原/抗体检测、HBsAg血液筛查、ABO血型检测、RhD血型检测、NAT核酸检测(献血筛查)、CMV检测(血液/组织筛查) | 须公告机构 + 欧盟参考实验室(EU RL) |
3.2 分类规则详解(附件VIII七条规则)
Rule 1(通用规则): 若无其他规则适用,IVD产品默认归为Class A。
Rule 2(自测及近患者检测): 预期用于自测(Self-testing) 的IVD产品,至少归为Class B。 若用于自测且用于时间紧迫的决策(如感染性疾病快速检测)→ Class C。
Rule 3(感染性疾病):
| 检测用途 | 分类结果 |
|---|---|
| 高传染性、致命性感染病原体(如HIV、HCV、HBV)用于献血筛查 | Class D |
| 高传染性感染病原体诊断(非献血筛查,如HIV诊断) | Class C |
| 社区获得性感染(无高传染风险),如普通细菌性感染 | Class B |
| 非感染性疾病相关检测 | Class A 或 B |
Rule 4(血型与组织相容性):
- ABO、Rh、Kell、Kidd、Duffy等血型系统 → Class D(用于献血筛查或输血前配型)
- HLA组织分型 → Class C(用于器官移植配型)
Rule 5(肿瘤标志物):
- 伴随诊断(Companion Diagnostics,CDx):用于决定患者是否适合特定治疗 → Class C
- 普通肿瘤标志物监测(非治疗决策) → Class B
Rule 6(遗传检测):
- 用于预测遗传疾病 → Class C
- 用于遗传咨询(非直接诊断) → Class B
Rule 7(其他有源IVD器械): 用于分析IVD检测结果并直接提供诊断/治疗决策的仪器或软件 → 依据所检测分析物的分类确定。
3.3 分类的特殊提升规则
以下情形可导致产品从初步分类提升至更高级别:
| 提升触发条件 | 分类提升结果 |
|---|---|
| 产品用于献血或血液成分筛查 | 提升至 Class D |
| 产品用于检测高公共健康风险的传染病 | 提升至至少 Class C |
| 产品同时用于自测(Self-testing) | 至少提升至 Class B |
| 产品为伴随诊断(CDx) | 至少提升至 Class C |
3.4 Class A无菌产品的特殊处理
Class A级产品若以无菌状态供应(Class As),须经公告机构审核无菌方面,其余方面制造商仍可自我声明。
四、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(GSPR)——IVD专项要求
IVDR附件I与MDR附件I共享相同的GSPR框架结构(共23条要求),但第二章(设计与制造要求)中针对IVD产品的特殊性有专项条款。
4.1 IVD专项GSPR要求(第二章重点条款)
GSPR第9条:化学与物理特性(IVD专项)
IVD产品须满足:
- 化学成分须与声称的分析性能一致
- 原材料须符合稳定性要求,在产品有效期内维持分析性能
- 校准品与质控品须具备溯源性(溯源至SI单位或参考测量程序)
GSPR第10条:感染与微生物污染(IVD专项)
- 含有人类或动物来源材料的IVD产品须证明灭活/清除相关病毒和其他传染性因子
- 须依据特定标准(如ISO 23907用于核酸扩增)验证无交叉污染风险
GSPR第13条:具有测量功能的IVD器械
定量IVD产品须满足:
- 计量学溯源性(Metrological Traceability):检测结果须能溯源至国际标准(SI单位)或公认参考物质
- 须通过认可的参考测量程序或参考物质建立溯源链
- 须在说明书中明确声明溯源性状态
溯源性层级体系:
一级(最高):SI基本单位(摩尔、克等)
↓
二级:国际参考测量程序(JCTLM认可)
↓
三级:国际参考物质(WHO IS、IRMM等)
↓
四级:制造商一级参考物质
↓
五级:工作校准品(出厂随附)
↓
最终用户检测结果
GSPR第19条:含有人类或动物组织/细胞
含有人体血清、血浆、细胞等生物来源材料的IVD产品(如阳性对照品)须证明:
- 材料来源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
- 符合适用的血液、组织或细胞制品专项法规
GSPR第22条:标签要求(IVD专项)
IVD产品标签须额外包含:
- 预期用途(含样本类型、检测目标分析物)
- 性能特征摘要(含灵敏度、特异性、线性范围)
- 局限性和干扰物
- 质控程序说明
- 储存条件(温度范围、避光要求等)
- 有效期(Expiry Date)
GSPR第23条:使用说明书(IFU)要求(IVD专项)
IVD产品IFU须额外包含:
- 检测原理(反应机制描述)
- 样本采集、处理、储存和运输要求
- 详细操作步骤
- 干扰物清单及其影响程度
- 参考区间(Reference Intervals)
- 结果解读指南(含临界值说明)
- 预期使用环境(实验室/POCT/家庭自测)
五、性能评价(Performance Evaluation)——IVDR核心要求
性能评价是IVDR下IVD CE认证最核心的技术要求,等同于MDR下的临床评价(Clinical Evaluation),要求制造商系统性证明IVD产品的科学有效性、分析性能与临床性能。
5.1 性能评价的法规依据
| 文件 | 类型 | 核心内容 |
|---|---|---|
| IVDR Article 56 | 法规条款 | 性能评价强制性总则 |
| IVDR附件XII | 法规附件 | 性能评价与上市后性能随访(PMPF)详细要求 |
| IVDR附件XIII | 法规附件 | 性能研究的详细规则 |
| MDCG 2022-9 | 指导文件 | IVD性能评价指南(IVDR专项) |
| MDCG 2021-23 | 指导文件 | IVDR分类规则指南 |
5.2 性能评价三大组成
IVDR要求制造商系统评估和证明以下三个维度的性能:
性能评价(Performance Evaluation)
│
├── 第一维度:科学有效性(Scientific Validity)
│ 证明分析物与特定疾病/状态的关联性有科学依据
│
├── 第二维度:分析性能(Analytical Performance)
│ 证明检测方法的技术性能特征
│
└── 第三维度:临床性能(Clinical Performance)
证明产品在目标患者群体中的诊断价值
5.3 第一维度:科学有效性(Scientific Validity)
科学有效性须证明被检测的分析物(Analyte)与特定临床状态、疾病或感染病原体之间的关联性是有科学依据的。
证明方法:
- 系统性文献回顾(证明分析物-疾病关联性已有充分科学共识)
- 行业内公认的参考标准或指南(如WHO、CLSI指南)
- 对于新型分析物:须有同行评审的临床数据支持
须回答的核心问题:
- 该分析物是否与目标疾病/状态有明确的病理生理学关联?
- 检测阳性或阴性结果是否有明确的临床意义?
- 该关联性是否在目标患者群体中已得到充分验证?
5.4 第二维度:分析性能(Analytical Performance)
分析性能是对检测方法技术层面的系统性评估,须依据IVDR附件II(技术文档)和相关标准(CLSI/ISO系列)进行。
核心分析性能参数完整清单:
| 性能参数 | 定义 | 典型测试标准 |
|---|---|---|
| 准确度(Accuracy) | 测量结果与真实值的符合程度 | CLSI EP09(方法比较) |
| 精密度——重复性(Repeatability) | 相同条件下重复测量的一致性 | CLSI EP05(精密度评估) |
| 精密度——中间精密度 | 不同操作者/时间/批次间的一致性 | CLSI EP05 |
| 精密度——再现性(Reproducibility) | 不同实验室间的一致性 | CLSI EP05 |
| 分析灵敏度/检出限(LOD) | 能可靠检出的最低分析物浓度 | CLSI EP17 |
| 定量限(LOQ) | 能准确定量的最低分析物浓度 | CLSI EP17 |
| 线性范围(Linearity) | 检测结果与浓度呈线性关系的范围 | CLSI EP06 |
| 分析特异性 | 不受干扰物、交叉反应物影响的能力 | CLSI EP07(干扰研究) |
| 交叉反应性 | 与结构相似物质发生反应的程度 | EP07、内部研究 |
| 基质效应(Matrix Effect) | 样本基质成分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| 基质比较研究 |
| 钩状效应(Hook Effect) | 高浓度分析物导致信号降低的效应(免疫分析) | 高浓度梯度研究 |
| 稳定性(Stability) | 储存、运输、使用中性能的保持 | 实时/加速稳定性研究(ICH Q1A参考) |
| 校准可溯源性(Traceability) | 检测结果溯源至参考标准的链条 | JCTLM/SI溯源链文件 |
样本类型验证: 须分别验证每种声称适用的样本类型(血清、血浆、全血、尿液、粪便等),以及抗凝剂类型(EDTA、肝素、枸橼酸等)对性能的影响。
5.5 第三维度:临床性能(Clinical Performance)
临床性能是对IVD产品在真实临床场景中诊断价值的系统评估。
核心临床性能参数:
| 参数 | 定义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诊断敏感性(Diagnostic Sensitivity,SE) | 真阳性率:在患病人群中检测阳性的比例 | SE = TP / (TP + FN) × 100% |
| 诊断特异性(Diagnostic Specificity,SP) | 真阴性率:在未患病人群中检测阴性的比例 | SP = TN / (TN + FP) × 100% |
| 阳性预测值(PPV) | 阳性结果为真阳性的概率(受患病率影响) | PPV = TP / (TP + FP) × 100% |
| 阴性预测值(NPV) | 阴性结果为真阴性的概率(受患病率影响) | NPV = TN / (TN + FN) × 100% |
| ROC曲线与AUC | 综合评估不同临界值下SE/SP的权衡关系 | 适用于定量IVD产品临界值设定 |
| 参考区间 | 健康目标人群的正常值范围 | 须依据目标人群(年龄、性别、种族)分别建立 |
临界值(Cut-off)设定要求:
- 临界值须基于充分的临床数据统计确定(不能凭经验设定)
- 须分析不同临界值对SE/SP的影响(ROC分析)
- 须考虑目标人群的流行病学特征(患病率)
- 须在不同目标人群(亚裔、高加索人、非洲人等)中验证参考区间
5.6 性能研究(Performance Studies)——IVDR附件XIII
高风险IVD(Class C、D)通常须通过正式的性能研究产生临床性能数据。
性能研究的两大类型:
| 类型 | 定义 | 监管要求 |
|---|---|---|
| 干预性性能研究(Interventional) | 须对受试者进行额外的侵入性操作或程序(如额外采血) | 须向成员国主管机关申请;须伦理委员会批准;须EUDAMED注册 |
| 非干预性性能研究(Non-interventional) | 仅使用剩余样本(已采集用于其他目的),无额外操作 | 须在EUDAMED注册;知情同意豁免可能适用(须伦理审查确认) |
性能研究主要设计类型:
| 研究设计 | 适用情形 | 优劣分析 |
|---|---|---|
| 前瞻性研究 | 新型生物标志物、临界值建立 | 证据质量高,但周期长、成本高 |
| 回顾性研究(档案样本) | 成熟技术产品、罕见疾病检测 | 周期短、成本低,但须证明档案样本代表性 |
| 方法学比较研究 | 已有参考方法的分析物 | 须有公认的参考方法(参见JCTLM数据库) |
| 多中心研究 | 须证明跨实验室可重复性 | 证据质量高,须多个参与机构协调 |
5.7 性能评价报告(PER)的完整结构
性能评价报告(Performance Evaluation Report,PER)
│
├── 第1章:IVD器械描述
│ ├── 产品名称、型号、预期用途
│ ├── 目标分析物与目标人群
│ └── 检测原理(反应机制)
│
├── 第2章:科学有效性评价
│ ├── 分析物-疾病关联性综述
│ ├── 参考文献与科学共识
│ └── 目标人群的流行病学数据
│
├── 第3章:分析性能评价
│ ├── 精密度研究报告(EP05)
│ ├── 准确度/方法比较报告(EP09)
│ ├── 线性范围报告(EP06)
│ ├── 检出限报告(EP17)
│ ├── 干扰研究报告(EP07)
│ ├── 交叉反应性研究报告
│ ├── 稳定性研究报告
│ └── 溯源性链条文件
│
├── 第4章:临床性能评价
│ ├── 性能研究方案(如适用)
│ ├── 临床性能研究报告
│ ├── 诊断敏感性/特异性数据
│ ├── 参考区间建立研究
│ └── 文献支撑数据汇总
│
├── 第5章:上市后性能数据整合
│ ├── PMPF数据(如有)
│ ├── 警戒数据回顾
│ └── 市场反馈汇总
│
└── 第6章:性能评价结论
├── 科学有效性结论
├── 分析性能结论
├── 临床性能结论
└── 整体风险/收益结论
六、IVDR合格评定程序
6.1 各风险级别合格评定路径总览
| 风险级别 | 合格评定主路径 | 公告机构介入程度 |
|---|---|---|
| Class A(通用) | 制造商自我声明 | 无需公告机构 |
| Class As(无菌) | 制造商自我声明 + 公告机构审核无菌方面 | 仅审核无菌方面 |
| Class B | 附件IX(QMS审核 + TD抽样审核) | 中等介入 |
| Class C | 附件IX(QMS审核 + TD全量审核)或附件X(型式检验) | 深度介入 |
| Class D | 附件IX(QMS审核 + TD全量审核)+ 欧盟参考实验室(EU RL)验证 | 最深度介入 |
6.2 附件IX:质量管理体系与技术文档评估
附件IX第1章:QMS审核
- 公告机构对制造商QMS进行全面审核(参照ISO 13485:2016)
- 现场审核(On-site Audit)通常在中国制造商工厂进行
- QMS须额外覆盖IVDR特殊要求(PMS、PMPF、警戒等)
附件IX第2章:技术文档评估
- Class B:公告机构抽样审核技术文档
- Class C/D:公告机构全面审核每个产品的技术文档
- 包含PER(性能评价报告)的完整审查
6.3 Class D器械的欧盟参考实验室(EU RL)验证——专项解析
Class D是IVDR体系中监管要求最严格的级别,须经过欧盟参考实验室的独立验证,这是IVDR独有的、MDR中没有的特殊机制。
EU RL验证的目的:
- 提供独立的技术验证,不依赖制造商自申报数据
- 确保所有Class D IVD产品的性能数据经过权威实验室核实
- 特别保障血液安全(献血筛查)和公共健康安全
EU RL验证流程:
公告机构完成技术文档审查
↓
公告机构向欧盟委员会指定的相关EU RL提交产品档案
(含PER、分析性能数据、产品样品)
↓
EU RL对产品进行独立实验室测试
(使用国际参考样本和参考方法进行验证)
↓
EU RL出具独立实验室意见(Laboratory Opinion)
(最长45天,可延至105天)
↓
公告机构在认证决定中充分考量EU RL意见
(如不采纳须书面说明充分理由)
↓
公告机构颁发Class D证书
(证书须在EUDAMED公开EU RL意见)
现有EU RL清单(依据欧盟委员会指定):
| EU RL名称 | 总部 | 负责产品类别 |
|---|---|---|
| Paul-Ehrlich-Institut (PEI) | 德国 | 血液筛查(HIV、HCV、HBV) |
| Netherlands National Institute for Public Health (RIVM) | 荷兰 | 血型检测(ABO/Rh系统) |
| Swedish Institute for Communicable Disease Control (SMI) | 瑞典 | 其他传染病 |
重要提示: EU RL数量有限,验证周期较长,制造商须在向公告机构申请时提前考虑EU RL的等待时间(通常额外增加3~6个月)。
6.4 型式检验(附件X)
作为附件IX的替代路径,适用于Class C和D器械:
- 公告机构对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
- 核实产品符合技术文档规格
- 出具EC型式检验证书(有效期通常5年)
七、技术文档(Technical Documentation)
7.1 IVDR技术文档的双附件结构
与MDR相同,IVDR要求制造商编制两部分技术文档:
附件II:技术文档(TD)
| 章节 | 主要内容 | IVD专项要求 |
|---|---|---|
| 1. 器械描述与规格 | 产品名称、型号、预期用途、目标分析物 | 须明确样本类型、检测原理、定性/定量 |
| 2. 制造商与授权代表信息 | 法律实体信息、SRN、EU AR信息 | 同MDR要求 |
| 3. 设计与制造信息 | 配方/原材料、生产工艺、BOM | 须包含关键原材料(抗体、酶等)来源与规格 |
| 4. GSPR符合性 | 逐条GSPR回应与证明文件索引 | 须特别关注GSPR第9、13、19条IVD专项要求 |
| 5. 风险/收益分析 | ISO 14971风险管理报告摘要 | 须包含分析性能失效对患者的临床影响分析 |
| 6. 性能评价(PER) | 完整的性能评价报告 | IVDR特有,须包含三维度(科学有效性、分析性能、临床性能) |
| 7. 上市后性能随访(PMPF)计划 | PMPF活动计划 | IVDR特有,对应MDR的PMCF |
附件III:上市后技术文档(PMSTD)
| 文件类型 | 内容 | 更新频率 |
|---|---|---|
| 上市后监督计划(PMSP) | PMS活动计划与数据来源 | 按需更新 |
| 上市后性能随访(PMPF)计划 | PMPF活动计划 | 按需更新 |
| 定期安全更新报告(PSUR) | 整合PMS/PMPF数据,更新风险/收益评估 | Class C/D每年;Class B每2年 |
7.2 IVD技术文档的特殊关注点
相较于MDR技术文档,IVDR技术文档在以下方面有特殊要求:
原材料文档深度:
- 关键生物原材料(单克隆抗体、多克隆抗体、酶、核酸探针等)须提供详细的来源、规格、批间一致性数据
- 人类或动物源材料须证明病毒灭活/清除验证
参考物质与溯源性文档:
- 须提供完整的校准溯源链文件(从最终用户检测结果到SI单位)
- 引用的外部参考物质须来自JCTLM(联合委员会可溯源性)认可的来源
批次放行文件:
- 须建立完整的批次放行检验规程,包括放行标准的统计依据
- 须保存每批产品的批次生产和检验记录(保存期:产品有效期+2年,且不少于5年)
八、质量管理体系(QMS)
8.1 ISO 13485:2016与IVDR额外要求
与MDR相同,IVDR要求制造商建立符合ISO 13485:2016的QMS,并在此基础上满足IVDR的额外程序要求。
IVDR额外QMS程序(超出ISO 13485基础要求):
| IVDR额外程序 | 典型程序文件 |
|---|---|
| 上市后性能随访(PMPF)程序 | PMPF计划、PMPF评估报告程序 |
| 性能评价更新程序 | PER定期更新周期、触发条件、更新责任人 |
| EU RL沟通程序(Class D) | EU RL提交材料准备、沟通记录管理 |
| 批次放行程序 | 放行检验标准、统计抽样方案、偏差处理 |
| 校准与参考物质管理程序 | 校准品/质控品批次验证、溯源性维护 |
| 警戒程序 | SAE识别、报告时限、EUDAMED提交流程 |
| UDI管理程序 | UDI-DI分配、标签管理、EUDAMED维护 |
8.2 IVD生产的特殊环境控制要求
| 生产区域 | 环境控制要求 |
|---|---|
| 配制区(含阳性对照品) | 须在**生物安全柜(BSC)**中操作,防止操作者暴露与交叉污染 |
| 灌装/分装区 | 须符合产品无菌要求(如适用);须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物理隔离 |
| 核酸扩增产品生产 | 须设有严格隔离的前、后处理区域,防止扩增产物污染 |
| 储存区 | 须按产品储存条件(温度、湿度)分区管理;须有温湿度监控记录 |
须通过EUDAMED向欧盟主管机关报告严重不良事件:
| 事件类型 | 报告时限 |
|---|---|
| 严重公共健康威胁 | 2个工作日 |
| 死亡或不可预期严重健康恶化 | 10个工作日 |
| 其他严重不良事件 | 15个工作日 |
| IVD特殊情形:血液/血型检测错误导致输血反应 | 2个工作日(作为严重公共健康威胁处理) |
九、EUDAMED注册与UDI体系
9.1 IVDR产品的EUDAMED注册要求
IVDR产品须在EUDAMED完成以下注册:
演员注册(Actor Registration): 制造商(含中国制造商)须与EU AR联合完成演员注册,获取SRN(单一注册号)。
器械注册(UDI/Device Registration): 须为每个IVD产品型号注册Basic UDI-DI,录入以下信息:
- 器械名称与型号
- 预期用途(含目标分析物)
- 风险分类(Class A/B/C/D)
- 是否为自测产品
- 是否为伴随诊断(CDx)
- 储存条件(温度范围)
- 有效期
9.2 IVDR UDI强制实施时间表
| 器械类别 | UDI标签强制日期 | EUDAMED注册强制日期 |
|---|---|---|
| Class D | 2022年5月26日 | 2022年5月26日 |
| Class C | 2025年5月26日 | 2025年5月26日 |
| Class B | 2026年5月26日 | 2026年5月26日 |
| Class A | 2027年5月26日 | 2027年5月26日 |
十、上市后监督(PMS)与上市后性能随访(PMPF)
10.1 IVD上市后监督(PMS)体系
IVDR要求制造商建立主动的PMS体系,系统性收集和分析上市后数据,持续确认IVD产品的安全性与性能。
IVD专项PMS数据来源:
| 数据来源 | 描述 |
|---|---|
| 用户与实验室反馈 | 收集临床实验室、医院检验科、POCT用户的使用反馈 |
| 分析性能趋势数据 | 室间质评(External Quality Assessment,EQA)参与数据 |
| 科学文献持续监测 | 持续检索目标分析物、同类产品的最新科学文献 |
| 不良事件数据库 | 自有产品不良事件记录及EUDAMED警戒数据库 |
| PMPF研究数据 | 上市后性能随访研究收集的数据 |
| 注册表数据 | 国家级临床检验数据库(如EQA组织数据) |
10.2 上市后性能随访(PMPF)
PMPF是IVDR下IVD产品上市后临床跟踪的专项要求,对应MDR的PMCF(上市后临床跟踪):
PMPF活动类型:
| 活动类型 | 描述 | 典型应用 |
|---|---|---|
| 室间质评(EQA)参与 | 参与国家级或国际EQA计划,监测批间性能一致性 | 所有IVD产品(强烈建议) |
| 上市后性能研究 | 在真实临床环境中开展前瞻性或回顾性研究 | Class C/D高风险产品 |
| 注册表数据收集 | 向临床检验注册表提交产品性能数据 | 有注册表的分析物 |
| 档案样本性能验证 | 使用储存样本定期验证产品性能维持 | 新批次验证 |
| 文献持续监测 | 定期检索同类产品或目标分析物的科学文献 | 所有产品 |
PMPF计划须包含:
- PMPF活动的理由(选择特定活动类型的依据)
- 每项活动的目标(须检测的具体性能参数)
- 方法与时间表
- 数据收集、分析与报告计划
- 评估结论如何反馈至PER更新和PSUR
10.3 PSUR提交周期
| 器械类别 | PSUR提交频率 | 提交对象 |
|---|---|---|
| Class D | 每年至少一次 | 公告机构 |
| Class C | 每年至少一次 | 公告机构 |
| Class B | 每2年至少一次 | 公告机构 |
| Class A | 无需定期PSUR(须维护PMSR) | 须随时备查 |
10.4 警戒(Vigilance)报告义务
与MDR相同,制造商须通过EUDAMED向欧盟主管机关报告严重不良事件:
| 事件类型 | 报告时限 |
|---|---|
| 严重公共健康威胁 | 2个工作日 |
| 死亡或不可预期严重健康恶化 | 10个工作日 |
| 其他严重不良事件 | 15个工作日 |
| IVD特殊情形:血液/血型检测错误导致输血反应 | 2个工作日(作为严重公共健康威胁处理) |
十一、IVDR过渡期延长安排
11.1 过渡期延长背景
由于IVDR公告机构数量严重不足(仅约10家),大量原IVDD认证产品无法在2022年5月26日前完成IVDR认证。欧盟议会和委员会通过法规(EU)2022/112,对过渡期进行了分类延长。
11.2 最新过渡期时间表(依据EU 2022/112)
| 器械类别 | IVDR认证强制截止日期 |
|---|---|
| Class D(高风险,如HIV、HCV、血型筛查) | 2025年5月26日 |
| Class C(中高风险,如HbA1c、凝血、肿瘤标志物) | 2026年5月26日 |
| Class B(中低风险,如血糖、妊娠) | 2027年5月26日 |
| Class A无菌产品(Class As) | 2027年5月26日 |
11.3 享受过渡期的前提条件
产品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在过渡期内继续销售:
- 该产品须在2022年5月26日前已以IVDD合规状态在欧盟市场合法上市
- 制造商须已积极采取必要步骤以完成IVDR认证(须有书面证据)
- 产品设计和预期用途无重大变更(重大变更须立即适用IVDR)
- 产品须持续满足IVDD要求(过渡期内不得降低合规水平)
对中国IVD出口企业的关键影响: 若企业现有产品在2022年5月26日前未在欧盟市场正式上市,则无法享受过渡期,须立即启动IVDR认证申请。
11.4 过渡期内的合规要求
即便在过渡期内,制造商仍须:
- 遵守IVDR的PMS和警戒要求(从2022年5月26日起)
- 遵守IVDR的UDI标注要求(按上节时间表)
- 遵守IVDR的EUDAMED演员注册要求
十二、欧盟授权代表(EU AR)制度
所有在欧盟无注册地址的中国IVD制造商,须在欧盟成员国境内指定EU AR,要求与MDR相同:
EU AR核心职责:
- 与制造商联合完成EUDAMED演员注册(获取EU AR的SRN)
- 持有产品技术文档,随时可向欧盟主管机关提供
- 产品标签须标注EU AR名称与地址
- 配合向欧盟主管机关报告严重不良事件
- 作为欧盟监管机关与制造商的官方联络渠道
十三、IVDR CE认证完整申请流程
【阶段一】战略规划(建议在计划欧盟上市前3~5年)
│
├── IVDR适用性确认(排除RUO产品、软件分类确认)
├── 产品风险分类确认(附件VIII,7条规则)
├── 性能评价差距分析(现有分析性能/临床性能数据评估)
├── IVDR公告机构初步接触(了解等待期,尽早预约)
└── EU AR选定并签署协议
↓
【阶段二】QMS建立/升级(与其他阶段并行,约12~18个月)
│
├── ISO 13485:2016差距分析与升级
├── IVDR额外程序文件编制(PMPF、EU RL程序等)
└── 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
↓
【阶段三】性能数据收集与PER编制(约18~36个月,最长阶段)
│
├── 分析性能研究设计与执行
│ (精密度、准确度、线性、干扰研究等)
├── 临床性能研究设计与执行
│ (前瞻性或回顾性性能研究)
├── 科学有效性文献回顾
├── 溯源性链条建立
└── PER第一版编制完成
↓
【阶段四】技术文档编制(与阶段三并行,约12~24个月)
│
├── GSPR逐条符合性证明
├── 风险管理文件(ISO 14971)
├── 设计验证文件(稳定性、包装等)
└── 标签与IFU完稿
↓
【阶段五】公告机构申请与审查(约12~30个月)
│
├── 向公告机构提交完整申请包
├── 公告机构QMS审核(现场+文件)
├── 公告机构技术文档审查(含PER审查)
├── Class D:EU RL验证申请与等待
└── 多轮技术问题(TQ)回应
↓
【阶段六】证书颁发与上市(约1~3个月)
│
├── 公告机构颁发IVDR证书
├── EUDAMED器械注册(UDI-DI)
├── EU DoC出具
└── 标签CE标志加贴(含公告机构识别码)
↓
【阶段七】持续合规(证书有效期5年,持续进行)
│
├── EQA参与(至少每年)
├── 定期提交PSUR
├── PER持续更新
├── PMPF计划执行
└── 警戒事件监测与报告
13.1 各风险级别认证典型周期
| 器械类别 | 典型认证总周期(从准备启动到获证) |
|---|---|
| Class A(自我声明) | 6~12个月 |
| Class B | 24~36个月 |
| Class C | 36~48个月 |
| Class D(含EU RL验证) | 48~60个月 |
十四、中国IVD企业十二大常见合规误区
- IVDD证书到期后继续销售:原IVDD证书已失效,或虽有过渡期但未满足过渡期前提条件,继续以旧证书在欧盟销售属违法行为,须立即评估过渡期资格并加快IVDR认证。
- 错误适用过渡期:产品在2022年5月26日前未正式在欧盟市场上市(仅有IVDD证书但未实际销售),误以为可享受过渡期延长,实际上须立即适用IVDR。
- 分类低估,忽视升级规则:将预期用于献血筛查的产品错误分为Class C(仅考虑分析物类型),未意识到献血筛查用途自动触发Class D升级规则。
- 性能评价深度不足:仅提供分析性能数据,缺乏临床性能数据(诊断敏感性/特异性)或科学有效性评估,PER不完整导致公告机构大量TQ。
- 溯源性链条缺失:定量IVD产品的校准品未建立至SI单位的完整溯源链,或溯源至非JCTLM认可的参考物质,GSPR第13条不符合。
- 基质效应未研究:未系统研究不同样本类型(血清vs血浆、不同抗凝剂)和干扰物(溶血、脂血、黄疸、高浓度药物)对检测结果的影响,分析性能验证不完整。
- 参考区间未在目标人群建立:直接引用文献中的参考区间,未在目标使用人群(欧洲人群)中进行验证研究,不满足GSPR第22/23条要求。
- EU RL等待时间未计入规划:Class D产品规划认证周期时未将EU RL验证时间(通常3~6个月)纳入,导致整体时间严重滞后。
- PMPF计划形同虚设:制定了PMPF计划但无实质性执行,无EQA参与记录,无系统性文献监测,PSUR中PMPF部分内容空洞,公告机构在换证审查时发现大量不符合项。
- 生物原材料批次间一致性缺乏验证:关键原材料(如单克隆抗体、酶)更换供应商批次后未开展批次比较研究,产品批次间一致性无法保证。
- IFU未满足目标市场语言要求:产品销往法国、德国、西班牙等非英语欧盟成员国,IFU仅提供英文版,违反GSPR第23条语言要求。
- EU AR职责虚化:指定的EU AR无法切实持有技术文档、维护EUDAMED信息或及时配合警戒报告,主管机关抽查时制造商和EU AR双方均承担法律责任。
十五、IVDR常见问答(FAQ)
提问:IVDR与MDR的主要区别是什么?哪些产品须走IVDR而非MDR?
IVDR适用于在人体外对人体样本(血液、尿液等)进行检测的诊断器械(试剂、仪器、软件等);MDR适用于在人体内或人体上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。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为体外检测。若产品仅在体外接触人体样本(不直接接触人体),适用IVDR。
提问:RUO(仅供科研用途)试剂是否须申请IVDR认证?
RUO产品不须IVDR CE认证,但须在标签和包装上清晰标注”仅供科研用途,不用于诊断”,且制造商不得暗示任何诊断用途。若产品在市场上被实际用于诊断目的,即便标注了RUO,欧盟监管机关仍可认定须适用IVDR。
提问:我们的血糖仪(用于自测)属于哪个分类?
血糖仪(含血糖试纸)预期用于自测(Self-testing),依据Rule 2,至少归为Class B,须经公告机构介入认证。
提问:肿瘤标志物检测(如CEA、PSA)属于哪个IVDR分类?
依据Rule 5,普通肿瘤标志物监测(如随访性CEA检测,非治疗决策用途)通常归为Class B。但若产品为伴随诊断(CDx),即用于决定患者是否适合特定靶向治疗,则升级为Class C。须根据预期用途仔细判断。
提问:IVDR认证是否须在欧洲开展性能研究?
不强制要求在欧洲开展,但临床性能研究中的样本须具有代表性——若声称在欧洲目标人群中使用,须有来自欧洲或可代表欧洲人群的样本数据支撑。档案样本(欧洲医疗机构剩余样本)是常见的解决方案。
提问:我们已获得中国NMPA注册证,IVDR认证是否可以简化?
不可直接简化。IVDR与中国NMPA认证是完全独立的监管体系,NMPA注册文件无法替代IVDR技术文档。但部分性能研究(分析性能数据)若按IVDR要求的标准方法开展,可作为技术文档的支撑材料复用。
提问:Class D产品必须经过EU RL验证吗?如果EU RL等待期过长怎么办?
是的,所有Class D产品必须经过欧盟参考实验室验证,这是IVDR的强制要求,无法绕过。EU RL等待期较长(通常3~6个月)是客观现实,唯一应对策略是尽早启动申请,将EU RL等待时间纳入整体时间规划。
提问:IVDR证书有效期是多少?续证需要哪些材料?
IVDR证书有效期通常为5年。续证须在到期前至少6个月提交申请,公告机构将审核:续证期间的所有PSUR、更新后的PER、QMS维护记录、PMPF执行情况及任何重大变更处理记录。
提问:我们的分析仪(IVD仪器)与配套试剂应分别申请IVDR证书吗?
仪器与配套试剂可分别申请,也可作为系统整体申请,取决于它们是否仅能配套使用。若仪器仅能配合特定试剂使用,建议作为系统整体(System/Test Kit)申请,以便在性能评价中评估系统整体性能。若仪器为通用平台,可分别申请,但须证明配套试剂在该仪器上的性能。
提问:PMPF(上市后性能随访)具体须做什么?
PMPF的核心活动通常包括:①参与国家级或欧洲级EQA(室间质评)计划;②定期文献监测(每年至少一次系统性检索);③收集来自临床用户的真实世界性能反馈。高风险产品(Class C/D)可能还须开展正式的上市后性能研究。
十六、结语:让技术赋能合规
欧盟IVDR EU 2017/746代表了全球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最严格、最系统的市场准入框架,与IVDD时代相比,监管要求的核心升级集中在三个维度:产品分类范围大幅扩大(绝大多数产品须公告机构介入)、性能评价要求深度提升(须系统证明科学有效性、分析性能与临床性能三维度)、上市后监督义务从被动转为主动(PMPF、PSUR为强制要求)。
对于中国IVD出口企业,在当前IVDR公告机构严重稀缺、审查队列严重积压的市场环境下,成功进入欧盟IVD市场的核心在于:
第一,尽早行动——认证窗口期已经非常有限。 过渡期最晚截止于2027年,而Class D、C产品认证周期普遍达4~5年,若尚未启动准备,须立即行动。
第二,性能数据先行——性能评价是认证的核心决定因素。 须尽早评估现有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数据与IVDR要求之间的差距,制定系统性的性能数据补充计划,切勿等到公告机构审查时才发现数据缺口。
第三,建立可持续合规体系——IVDR认证是长期合规承诺的开始。 PMS/PMPF/PSUR/警戒体系须作为企业日常运营的一部分系统建立,并配置专职法规事务人员持续维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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